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2023-2024年“公务车辆” 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2023-2024年“公务车辆” 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ITCC-WLCBTT2023-03
1.2 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1.3 采购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根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中国铁塔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关于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文件,鉴于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上一年度公务车辆采购合同将于2023年3月31日履行完毕,为保障履职用车需要,现申请本次采购。
1.6 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7 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份额100%
1.8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不含税单价限价为6194.69元/月,不含税单价报价超过不含税单价限价的应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拟租赁一辆为大众帕萨特(自动挡)轿车作为公司公务用车,租赁期为12个月。租赁公司所提供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新车市面价格在18万元以内,车辆初次注册上牌日期要求近三年内(2020年1月1日之后),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6万公里,车辆具备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100万,三者不计免赔险,司乘人员险不少于5位(每座10万元),车损险、交强险等。
项目预算:8.4万元(含税)。
交车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完成交车。
2.2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3.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1.2供应商应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如下证明之一:
a.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b.税务局官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截图;
c.近三个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d.税务局出具的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证明;
e.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函。)
3.1.3供应商须具备2020年1月1日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至少一份车辆租赁服务类业绩经验(须提供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结算单(或订单)。若为单项合同,则须提供单项合同复印件;若为框架协议,则须提供框架协议和结算单(或订单)复印件。单项合同要求能够体现服务内容、金额、签订时间、签字盖章等关键信息;框架协议要求能够体现服务内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等关键信息,结算单或订单要求能够体现框架协议名称或编号、金额、签订时间、签字或盖章等关键信息(如订单为系统界面截图的可不体现签字盖章)。
单项合同以签订的金额计算业绩金额,以合同签订时间确认时间;框架协议以所提供的订单或结算单金额计算业绩金额,以框架协议下订单签订时间确认时间。);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0年3月1日起)有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3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8年3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9)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范围内的“禁止交易企业”的或被中国铁塔内蒙古分公司列为内蒙古范围内的“禁止交易企业”的;
(10)经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公示,被列入同类产品/服务的“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限制区域为全国或内蒙古范围的;
(1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答或划分标段项目的同一标段应答;
(12)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答或划分标段项目的同一标段应答;
(13)自公告发出前一个月至开标日(应答日),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答或划分标段项目的供应商同一标段应答;
(14)采购人对供应商在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注册邮箱、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若发现供应商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时,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的说明不足以证明一致情形的合理性或未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信息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答或划分标段项目的同一标段应答;
(15)供应商不得出现与其他供应商“机器码”或“文件码”一致的情况(适用于在电子采购平台实施采购的项目);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情形。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询价。
4.询价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通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售电子询价文件,具体如下:
4.1询价文件获取时间: 2023年3月21日9时00分至2023年3月23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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