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机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检测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机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XT-2023-12326),采购人为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湖北信通通信有限公司。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1.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机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检测采购项目。
1.2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1.2.1采购内容
工作质量检测服务包括水、电、通风空调检测反馈(功能性检测项目,涉及到的内容需要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反馈通知单(功能性检测项目)、材料复检报告(阻燃板燃烧性能、石膏板检燃烧性能、地暖保温层等B级材料燃烧性能、阻燃板燃烧性能,石膏板燃烧性能,地暖保温层燃烧性能,石膏板复检(面密度及断裂荷载等),人造板及饰面板甲醛释放量(含阻燃板、木地板、木板门、柜子板材等各类板材),涂料甲醛释放量,石材、瓷砖放射性复检,各种规格电线电缆,硬质套管(穿线管),给排水管道,吊顶龙骨复检,粘结剂、水泥复检。电线等主材复检。
1.2.2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符合行业验收标准的相关检测报告,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1.4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含税总价10万元(税率6%),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询价应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授权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时参加本项目,或该法人与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时参加本项目,均视为同一供应商参与询价应答。
2.2资质要求:(1)供应商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需包含包括水、电、通风空调检测反馈(功能性检测项目,涉及到的内容需要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反馈通知单(功能性检测项目)、材料复检报告(阻燃板燃烧性能、石膏板检燃烧性能、地暖保温层等B级材料燃烧性能、阻燃板燃烧性能,石膏板燃烧性能,地暖保温层燃烧性能,石膏板复检(面密度及断裂荷载等),人造板及饰面板甲醛释放量(含阻燃板、木地板、木板门、柜子板材等各类板材),涂料甲醛释放量,石材、瓷砖放射性复检,各种规格电线电缆,硬质套管(穿线管),给排水管道,吊顶龙骨复检,粘结剂、水泥复检电线等主材复检检测内容,认证证书均处于有效期内;(2)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均处于有效期内.
2.3业绩与人员要求: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协议书)至少具备一项类似第三方检测业绩(检测范围需包含见证取样(含装修材料检测参数)或水电(含风、水、电检测参数));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
2.4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4.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应答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应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应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4.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询价。
2.6供应商能够或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须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
2.7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1 获取时间:请于2023年8月10日17时00分至2023年8月1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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