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2023年环保视频监控试点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参选人)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2023年环保视频监控试点采购项目(DXCG-SCTT-NJ-20231002)
1.2 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1.3 采购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并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为获取更大的参与服务机会,拟建设“四川环保视频监控试点项目”,在省生态环境厅建议指定的内江市建设14个水站试点,拟计划采购14台摄像头,本次采购涉及两种型号双光谱热成像球型摄像机:双光谱热成像球型摄像机1.5KM(5台)/双光谱热成像球型摄像机3KM(9台)。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不含税31.68万元,增值税税率13%,含税35.8万元。
1.6 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包,每个标包中选人数量为1个,兼投不兼中(最多中选数量为1个)。具体如下:
标包序号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台) | 预估含税规模(万元) | 备注 |
标包一 | 双光谱热成像球型摄像机3KM | 9 | 24.8 | 设备技术参数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
标包二 | 双光谱热成像球型摄像机1.5KM | 5 | 11 |
1.7 中选单位数量及中选份额:各标段中选人数量为1个,中选份额均为100%。
1.8 本项目最高参选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最高参选限价为:标段1不含税总价限价21.95万元,标段2不含税总价限价9.73万元。参选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摄像头设备,详见比选文件和技术规范书。
2.2服务期限(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或合同金额使用完毕为止(以到达时间在先者为准)
2.3服务地点:四川省内江市。
2.4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比选文件和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3.参选人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3.2控股关系:
1)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分包参选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2)参选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3)参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3.3参选人须提供自2020年1月1日(含)至比选公告发布之日时间范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含税)的类似项目业绩。注:
①类似业绩范围:监控设备销售类业绩。
②合同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中应体现合同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页、金额、签署单位、签署日期及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合同中有明确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为准(固定金额或框架合同金额均可,以签订的合同金额含税金额为准,无须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合同中未能体现明确金额的需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订单或结算文件(评审时以订单或结算文件累计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订单和结算文件,以结算文件为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所有合同均需要提供一张发票验证真伪)。
③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合同中的内容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应答同类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
④本项目参选人之间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⑤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3.4财务要求:参选人须提供2021年度和2022年度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注:
①成立日期满足规定年份的,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
②参选人若因成立年限不足,无法全部提供本项要求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则提供成立后满足本项要求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成立当年度盖章的财务报表扫描件,以对应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中相应数据进行评审。
③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报告正文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需提供成立当年度盖章扫描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备查。
④如分公司应答,分公司未单独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提供其总公司的财务报告(仅作为分公司财务数据已经过审计的依据)。若涉及具体财务数据的评审(如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须以经审计的分公司的具体数据为准,财务报告中未体现经审计的分公司财务数据的,评审财务数据时不予认可。
3.5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3.6代理商: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应答,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本项目应答,若制造商与代理商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同时参加本项目应答,则代理商应答无效,若多个代理商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同时参加本项目应答,则应答均无效。参选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关于本项目所需产品(标包一:双光谱热成像球型摄像机3KM;标包二:双光谱热成像球型摄像机1.5KM)的代理授权书(至少须体现产品型号、品牌,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若制造商应答须提供关于本项目的制造商资格声明。
3.7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四川省/宜宾市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纳入监控设备类黑名单的。
11)同一标段比选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中不同参选人的参选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3.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约定的情形。
3.9其他要求: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约定的情形,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2)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业绩、人员等必须是应答/投标方的:
a.如分公司参选/投标,不得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
b.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选/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应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认可;
c.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选/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应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不予认可;
d.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均不得通用。
e.如分公司参选/投标,分公司未单独出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提供其总公司的财务报告(仅作为分公司财务数据已经过审计的依据)。若涉及具体财务数据的评审(如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须以经审计的分公司的具体数据为准,财务报告中未体现经审计的分公司财务数据的,评审财务数据时不予认可。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应答文件将被否决。
5.比选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通过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以下简称“平台”)发售电子比选文件,具体如下:
5.1 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11月28日9时00分至2023年11月3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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