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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公安局访客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2021-03-22 12:17:45浏览: 评论: 来源:中国采购招标网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TNDCG-2021-00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霞浦县公安局访客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3月1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特定资格要求

明细

描述

 

随身携带材料

单位负责人参加投标时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附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须随身携带投标保证金汇款底单复印件以便现场核查。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将不予接收其响应文件。

中小企业说明函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为访客系统采购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只接受中小企业前来报价[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中小企业。

现更正为:无。

(2)原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规则,现更正为: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一、根据财政部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 6%(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享受价格扣除的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国统字〔2017〕213号);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于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下述情形,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①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大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所投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4.供应商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二、根据财库【2014】68号文《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价格扣除的货物是指只由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只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供应商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中标、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视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注:1.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若询价通知书中其他部分内容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内容为准。3.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询价时间更正为2021年3月26日10: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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