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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疫情防控仪器设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1-12-14 17:59:57浏览: 评论: 来源:中国采购招标网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TT21ZX001SD33

项目名称:购买疫情防控仪器设备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0.4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0.4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采购项目编号:GZTT21ZX001SD33

(2)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黄埔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拟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疫情防控仪器设备。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供应商应有现货供应,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设备含安装调试时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①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② 提供2020年或本年度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③ 提供2020年或本年度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④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磋商函》);⑤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磋商函》)。(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磋商函》)。(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磋商函》)。(4)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均应在有效期内。(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说明:a、由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于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b、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6)已成功获取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至 2021年12月2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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