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二十一局宣绩、二十四局合新铁路安徽段、城建集团合肥经开JK202113地块、十四局芜湖大盾构项目物资联合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CC-SHJC-2022-05
1. 招标条件
1.1招标人:中铁十四局局集团大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业主:芜湖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概况为:芜湖城南过江隧道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长江皖江段“大拐弯”处,距离下游的芜湖长江大桥9km,西起江北新城纬一路,东至南方主城的大工山路,工程全长5.965km,其中,左线盾构隧道段长3949.07m,右线盾构隧道长3958.6m,江北工作井开挖深度22.6m,江北剩余明挖段435m,南方工作井开挖深度22.6m,南方剩余明挖段497m,接线道路:江北及接线道路945m,其中收费广场长度150m,南方顺接段长75m。
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双向六车道,设计时速80Km/h;盾构隧道内径为13.3m,外径14.5m,采用2台泥水平衡盾构同向掘进,自江北始发,南方接收;车道高度4.5m,结构内净宽12.75m;隧道最大纵坡4%,道路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为4500m,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为2700m。道路最小平曲线半径为1000m。项目开工日期:2021年3月15日,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4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2招标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经开JK202113地块项目部,业主:合肥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概况为:项目位于紫云路以南、青龙潭路以西,东至青龙潭路,南至规划支路,西至项目用地(规划支路),北至紫云路。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50526平米,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约117640平方米,地上含13栋住宅、幼儿园及配套、底部商业及物业用房;地下建筑面积约32887平方米(含人防等配套设施);单体数量13个。结构类型:地下室结构类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地上主体结构类型为剪力墙结构,其他附属楼为框架结构。项目开工日期:2021.11.10,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3.8.3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材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3招标人:中铁二十一局宣绩铁路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业主:中国国家铁路公司、安徽省,工程概况为: 新建宣城至绩溪高速铁路站前工程XJZQ-4标段位于安徽省绩溪县境内,标段正线长25.326km,包含正线DIK147+934至DK173+725.09;右绕线YDK160+280至YDK173+296.111;代建杭临绩同步实施工程起讫里程为JDK134+330至JDK136+832,长2.502km。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8月18日,竣工验收结束日期2024年2月17日,工期为1278日历天。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水泥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4招标人:中铁二十四局合新铁路安徽段站前六标项目经理部,业主:皖赣铁路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概况为:本标段为新建铁路合肥至新沂铁路安徽段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HXZQ-6标段,DK265+308.87~DK291+645.81,正线长度24.337km。其中路基长2.487km,占比10.2%,桥梁长21.850km,占比89.8%。主要包含八斗站、合肥东1号特大桥、定远1号特大桥和定远2号特大桥、南李梁场、小东梁场、八斗双块式轨枕预制场等。简支梁制、架梁1282孔(含架设5标296孔,7标326孔)。其中32m梁1202孔、24m梁80孔,架梁范围为DK255+693.66- DK302+195.84处,共3座桥梁。设置两座梁场:南李制(存)梁场和小东制(存)梁场。
八斗站双块式轨枕预制场承担DK226+458~DK335+066范围双块式轨枕生产及供应任务,总生产量为371153根。项目(合同)开工日期:2022年1月25日,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5年6月30日,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水泥、钢材、减水剂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116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条件:
4.2.1 钢材投标人资格要求(包件号:GC01-03)
GC01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2020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 2 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
GC02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2020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 1 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
GC03 | 1、营业范围: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生产商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财务能力要求: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须出具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报表需提供扫描件)。 3、生产能力要求:钢材生产商须具备长材(盘圆、圆钢、螺纹钢)年产3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每年不少于一份。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19-2021年类似铁路或高速公路等国家大中型建设同类型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提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资信证明和近三年至少一家同类招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铁二十四局《不诚信当事人名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7、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8、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代理商投标人应明确选用6家符合上述生产能力要求的主供钢材生产商,备选4家符合上述生产能力要求的钢材生产商,并附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备用钢材生产商钢材实际供应量不能超过主供钢材生产商钢材实际供应量的20%。 9、其他:生产厂家需在铁路建筑用钢推荐名录(2017年版)以内,详见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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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水泥投标人资格要求(包件号:SN01-04)
SN01-03 |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年产水泥熟料不低于300万吨,水泥2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不接受粉磨站投标;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19-2020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8年至2020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三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出具生产厂家唯一授权,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同一品牌只能授权一个经销商;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②投标人若是代理商应承诺供应期间投标授权生产厂家和代理的水泥品牌均不得进行更换;③SN01、SN02、SN03包件,同一水泥投标人最多可以中标两个包件。 |
SN04 |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人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厂家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具备年生产熟料能力100万吨及以上旋窑生产线,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拥有旋窑、立窑生产线生产厂的产品,不接受粉磨站产品。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具有良好的垫资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须提供招标物资2019-2021年省、部级或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两份;每种物资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6、供货业绩要求:具有招标物资或同类物资2019-2021年铁路或高速公路等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两份(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要求:信用良好,近两年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不存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和2019-2021年至少两家同类招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铁二十四局《不诚信当事人名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代理商须提供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唯一授权函原件(厂家资格声明及授权函须加盖生产厂家鲜章),且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 |
4.2.3 减水剂投标人资格要求(包件号:JSJ)
JSJ |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生产能力:聚羧酸系减水剂年产量不低于 5 万吨,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外加剂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具有 2019年、2020年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中减水剂生产厂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2020、2021年(每年至少一份)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其他无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聚羧酸系减水剂具有2020、2021年以来相关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投标物资检验报告(质量检测报告要求在正本中为原件原色扫描),每年各一份,同时需满足市政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5、供货业绩:投标人具有在公路、市政等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供货经历,组织运输的经验;投标人具有近两年国家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良好供应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复印件等供货业绩证明文件)。 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存在因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存在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近三年(2019、2020、2021)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2020、2021)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 7.其它:①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铁二十四局《不诚信当事人名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②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资格证明;③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生产商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④投标人正本所提供的资质与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1月21日至2022年01月2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时00分至至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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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994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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