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上海轨交23号线一期、湖杭高速吴兴至德清段、衢州双叶线道路改造、金建铁路二标项目
钢筋、水泥、型钢、钢绞线联合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CRCC-SHJC-2022-08
1. 招标条件
1.1招标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轨道交通2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6标项目经理部。业主:上海申通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批复文件:沪发改城【2018】72号文和发改基础【2018】1831号文。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国有资金。
1.2招标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湖杭高速公路吴兴至德清段工程下穿沪苏湖高铁交叉立交工程第一标段项目部。业主: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批复文件:浙发改项字【2020】154号。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业主计价拨款。
1.3招标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双叶线(新元路-叶家大桥)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业主:衢州市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财政资金。
1.4招标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杭温铁路站前工程四标项目部。业主: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50%,地方征地拆迁费用26.83亿元,浙江省人民政府承担32.31亿元,国铁集团承担5.7亿元;其余使用银行贷款。
此次招标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116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上海市轨道交通23号线一期工程土建6标项目施工范围为紫竹高新区站、江川东路站、紫竹高新区站~江川东路站区间,拟采用1台土压平衡盾构机施工。1台盾构机先从江川东路站上行线始发至紫竹高新区站接收后,拆解转场至江川东路站下行线始发至紫竹高新区站接收,上行线长度999.498m,下行线长度999.512m。项目开工日期:2021年12月31日,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南浔西互通地处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位于南浔镇中心西南侧约12.5km,位于旧馆镇中心东南侧约3.5km,互通与前织里东互通间距为5.658km,净距为3.711km;与其后双林枢纽间距4.346km,净距为2.65km。被交线为湖浔大道(G318),湖浔大道设计速度80km/h,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2m,其中沪苏湖高铁沿临港公路南侧穿越互通区。南浔西互通主要服务于旧馆镇、南浔镇及其周边乡镇区域上下高速。本标段主线ZK8+209.629~ZK8+725,YK8+222.454-YK8+725段,主线全长约516米,整体式路基宽度34.5m,中央分隔带300cm,路缘带2×75cm,行车道6×375cm,硬路肩2×300cm,土路肩2×75cm,分离式路基宽度17m,行车道3×375cm,硬路肩300cm+125cm,土路肩2×75cm。其中由二公司资质施工的部分为邻近湖苏湖铁路的半定向T型互通。互通匝道F线全长708.017m,G线全长334.541m,H线全长396.092m,I线全长329.702m,J线全长631.571m,单向单车匝道,路基宽度9m,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其主要组成,行车道350cm,左侧硬路肩100cm,右侧硬路肩300cm(含右侧路缘带50cm),土路肩2×75cm。互通区内主线桥梁2座,匝道互通桥梁4座,三改桥梁1座,上部小箱梁、叠合T梁结构,梁片合计小箱梁372片,叠合T梁64片。项目开工日期:2021年12月1日,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3年5月31日。
衢州市双叶线(新元路-叶家大桥)道路改造工程,西起叶家大桥东,东至新元路,北起锦绣路,南至规划荷四路。改造双叶线长约3公里,含双港大桥改建(单孔最大跨径200米),双叶线按城市主干路设计,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设计基准期15年;新建双港西路(南起荷四路,北与凯胜路连通)长约265米、宽约32米,双港西路按城市主干路设计,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50公里/小时,设计基准期15年;改造衢江南路长约510米,其中北段改建长约250米、宽38.5米,南段新建至荷四路长约260米、宽26米,衢江南路按城市次干路设计,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设计基准期15年;改造凯胜路长约450米,拓宽至30米。配套建设给排水、景观、绿化、交安、照明、管线迁改等工程,凯胜路按城市支路设计,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设计基准期10年。道路工程设计荷载为BZZ-100KN。项目开工日期:2021.12.30,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3.7.6。
金建Ⅱ标铁路施工里程为DK30+017~DK64+547(含DyK61+200~DyK64+848),全长34.53km(以左线计),桥隧比88.9%。主要工程内容为:1.正线路基3.2km,占比8.6%。设2座车站,建德站为既有站,大洋站为新建站。2.桥梁全长11.43km,占比33.1%。特大桥7座7.77km,大中桥18座3.66km。(1)箱梁制架338孔,设兰溪、建德2处梁场。兰溪梁场制架箱梁254孔(含一标57孔),建德梁场制架箱梁84孔。(2)特殊孔跨13处,其中斜拉桥1处,为跨新安江(112+216+112)m矮塔斜拉桥。3.隧道全长19.99km,占比55.8%。共21座,其中双线13座,单线8座。4.无砟轨道工程:长度大于1km的隧道、隧道群(含隧道间桥梁)地段铺设CRTS双块式无砟轨道,无砟道床施工30.57铺轨公里。项目开工日期:2022年1月28日,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5年7月27日。
2.2 招标内容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2.3 招标方式
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投标人资格要求
包件号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GC01、GC02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3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SN01、SN02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年产水泥1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3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上海市对水泥产品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承包人应对进场后的每批水泥均按《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0)规定取样检验。 |
XG01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③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 ④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⑤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⑥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⑦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GC03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8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3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SN03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年产水泥1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预分解窑),不接受同时具备旋窑、立窑生产线的厂家;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8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
GC04、GJX01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钢绞线20万吨年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19、2020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钢筋包件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钢绞线包件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8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GC05、GC06、GC07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长材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自身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19至2020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每年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注代理的钢厂品牌,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
XG02、XG03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③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须提供2019至2020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④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⑤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每年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⑥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⑦其他要求:代理商可以代理多个厂家的产品参与投标,但需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应品牌范围;生产厂不得与其代理商在同一包件中投标,生产厂或代理商应具备跨地域供应、集散能力。 |
SN04、SN05、SN06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③生产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商具备旋窑3000t/d及以上的生产能力,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预分解窑),须具备低碱水泥(含碱量≤0.60%)生产能力,提供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必须符合铁路客专高性能混凝土原材料最新标准;不接受同时拥有旋窑、立窑生产线生产厂的产品,不接受集团内部不生产熟料的生产厂(粉磨站)及该生产厂授权的代理商。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19至2020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 ⑤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0-202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每年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是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允许同一生产商最多授权两个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ISO9000系列质量证书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格声明等应由生产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生产商公章(鲜章),否则视为无效。 |
GJX02 | ①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并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需具备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年生产能力达到8万吨以上,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③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19至2020年连续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④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2017年至今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须取得CMA计量认证资质)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至少提供两份)。 ⑤供货业绩要求:须提供投标人2019年至2021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每年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⑥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⑦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ISO9000系列质量证书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格声明等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否则视为无效。 |
4.资格审查方法及评标方法
本次投标人的资质审查采用资质后审的方式,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3月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 30 分,下午13时 30 分至16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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