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中心机房搬迁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项目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中心机房搬迁项目由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采购人”)批准并落实资金,组织本项目的磋商工作。现委托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竞争性磋商,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可前来参与磋商响应。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2项目概况: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需要对办公路四楼数据中心机房整体迁移迁移至办公楼三楼新建数据中心机房,包括所有电子设备及强弱电系统集成。
1.3预算金额:412000.00元
1.4最高限价:412000.00元
1.5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6项目性质:服务。
1.7工期要求:签订合同后60天内完成迁移服务并交付使用。
1.8实施地点: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磋商(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磋商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4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5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三、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为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不进入磋商、评审等后续环节。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领取
4.1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06月13日至2023年06月19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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