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境外债专项协调人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LHLYFW2023-126)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洛阳市
一、招标条件
本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境外债专项协调人选聘项目(招标项目编号:LHLYFW2023-126),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招标人为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详见招标公告 。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段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境外债专项协调人选聘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洛阳国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境外债专项协调人选聘项目: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或以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文件。(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2、投标人或其集团范围内子公司需具有境外债券发行资质,具有专门负责债务融资承销业务的部门和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专业人员,具备香港证监会或香港金管局颁发的第1、4号金融牌照;(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信用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2家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拟承担的工作,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3)联合体牵头人为专项协调人;(4)如为联合体投标,投标时须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报名时由牵头人一方报名。本次采购实行资格后审,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3年08月07日00时00分00秒---2023年08月11日23时59分59秒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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