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ZB-10-04A-2023-D-E14597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鄂烟工〔2023〕14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招标代理机构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武汉卷烟厂建设物流车间原料自动入库系统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1个包。购置两套原料自动卸车系统,一套原料输送线及相关配套。各具体技术及商务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内容。
服务要求:完成武汉卷烟厂建设物流车间原料自动入库系统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原料库入库自动化物流系统改造的深化设计方案,机电设备、电控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他类设备的物流系统总集成以及上述相关配套内容,实现新建自动入库物流系统与原料高架库物流系统的机械、电气、信息对接。系统所有组成设备及操作维护平台(含扶梯、过桥)的购置、运输、保险、装卸等,并对新增物流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系统培训和负责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服务。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含税):973.66万元。超过最高投标总价限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中标供应商数量:1家
1.3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本次招标结果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所有货物、服务交付并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为止之日前有效。
1.4质保期要求:不少于1年(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货物交货期限:订单下达后90个自然日内交货;现场安装调试需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120日内完成服务。中标人应负责货物运输,并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
1.6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
1.7交货地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卷烟厂。
1.8质量标准要求:质量符合武汉卷烟厂相关质量标准。
1.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参加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破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状态,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无。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3年8月26日9:00时至2023年9月1日17:00时(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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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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