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雄安院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雄安院区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雄安院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批复的函(发改社会【2023】112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雄安院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批复的函(国卫规划函【2023】16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雄安院区建设工程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河北省雄安新区容东片区西北部B地块。
2.2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门急诊、住院、医技、停车和后勤保障等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28.32万平方米,其中医疗业务用房13.08万平方米,科研、教学用房4.73万平方米,地下车库、人防建筑以及其他设施面积共10.51万平方米。
2.3项目投资估算:总投资为374215万元,勘察最高投标限价1111.86万元。
2.4招标范围:岩土工程勘察,包括但不限于初勘、详勘、补勘并配合进行现场服务,过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等相关内容,最终出具勘察报告等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勘察工作。并负责完成工作范围内的地基处理设计、基坑支护设计、基坑监测设计(包含基坑监测点位布置和监测频率设计),并测算预估建设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和数量,配合设计单位进行试桩,以及基坑开挖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
2.5服务要求:工程勘察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满足招标人要求。
2.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其中初勘报告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初勘报告完成并收到详勘任务书后20日内完成详勘报告、地基处理设计、基坑支护设计、基坑监测设计,并配合招标人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实际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2.7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
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五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完成过1个勘察类似项目业绩。
勘察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单个勘察合同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单个合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勘察业绩。
勘察业绩包括单独的勘察合同业绩或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包含投标人承担勘察任务的业绩,投标人承担勘察任务部分的公共建筑工程合同额或建筑面积应满足上述最低要求。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岩土工程或地质工程等相关专业毕业,从事类似工程勘察工作8年或以上;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三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完成单个勘察合同额500万元及以上或单个合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勘察业绩,勘察业绩包括单独的勘察合同业绩或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包含投标人承担勘察任务的业绩,能够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承担勘察任务部分的公共建筑工程合同额或建筑面积应满足上述最低要求。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v. 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w.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A.以上t、u、v、w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7)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补偿或不补偿)。
(8)其他要求: / 。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9月16日9时00分00秒至2023年10月7日9时2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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