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基层防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新区基层防灾工程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雄安新区基层防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前期)【2023】87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基层防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3】120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基层防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4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雄安新区基层防灾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本项目无新建建(构)筑物,采购的物资装备拟存放于雄安新区森林草原消防支队直属机动大队、雄县森防大队和雄县雄州镇、朱各庄镇、米家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的库房内。
2.2建设规模:本项目拟采购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物资、抗洪抢险物资、水域救援物资、地震地质灾害救援物资、综合保障物资等专业装备。
2.3招标范围:各标段设备具体内容详见设备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运送、安装、调试、验收等。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四个标段,各标段信息如下:
标段一:抗洪抢险类、泵类;
标段二:灭火扑救类、地震灾害类;
标段三:水域救援类;
标段四:照明类、保障类、通信类。
2.5交货地点:由招标人在招标结束后提供具体地点(区域地点为河北雄安新区)
2.6交货期:自接到招标人交货通知起15日(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时间延期,双方另行协商)。
2.7本次项目最高投标限价:2752.3280万元(含税),其中:
标段一:抗洪抢险类、泵类,最高投标限价:799.8000万元(含税);
标段二:灭火扑救类、地震灾害类,最高投标限价:835.0550万元(含税);
标段三:水域救援类,最高投标限价:497.7330万元(含税);
标段四:照明类、保障类、通信类,最高投标限价:619.7400万元(含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业绩最低要求:一标段投标人近三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个抗洪抢险类、泵类设备(至少包含其中的一种设备)供货业绩。 二标段投标人近三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个灭火扑救类、地震灾害类(至少包含其中的一种设备)供货业绩。三标段投标人近三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个水域救援类(至少包含其中的一种设备)供货业绩。四标段投标人近三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个照明类、保障类、通信类(至少包含其中的一种设备)供货业绩。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 。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 投标人被本项目招标人或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U.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V.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W.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X.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Y.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e项修改为本条);
Z.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g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h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7)其他要求:
①本次招标__接受___(接受或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一个制造商对核心产品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②投标人必须对招标货物同一标段内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只投标其中的一部分,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③各投标单位兼投不兼中,投标人可以在本项目中同时参与4个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1个标段。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将按照1、2、3、4标段的顺序进行评审,若投标人在前面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在后续标段中仅正常进行商务、技术、报价的得分计算及排名,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按名次顺序递补推荐。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4月19日09时00分00秒至2024年05月13日08时59分 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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