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及各县(市)支行监控类设备、计算机类零星维修项目第一标段招标公告(二次)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及各县(市)支行监控类设备、计算机类零星维修项目招标,招标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资金为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及各县(市)支行监控类设备、计算机类零星维修项目(第一标段)
2.2项目编号:ZCHLJ2024G0012
2.3采购内容:采购内容为佳木斯市分行、桦南县支行、桦川县支行、同江市支行、富锦市支行、抚远市支行、汤原县支行、建三江支行的监控类设备、计算机类零星维修。
2.4服务地点:
第一标段服务地点:佳木斯市分行机关及城区支行
2.5项目预算金额:项目预算19.2万元(含税)。包含工时费、配送费、监控类及计算机类所有零配件、人工成本等所有费用),其中:市分行及城区支行最高限价为6万元,各县(市)支行最高限价分别为:抚远市支行1.8万、富锦市支行2.0万、桦川县支行1.8万、桦南县支行1.8万、建三江支行2.0万、汤原县支行1.8万、同江市支行2.0万。服务费每月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年度总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招标文件。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8个标段。其中第一标段:佳木斯市分行
2.7服务期限:一年。
2.8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后至少1个月。
2.9时限要求:设备小修需保证当天完成,中修二天,大修不超过三天。乙方要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维修、维护问题,不得因维修维护不及时影响甲方工作进度
3.投标人资格条件
1.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投标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1.3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1.4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兼投兼中。
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2.2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2.3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服务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管理灰名单或黑名单,且在禁入期内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4投标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5投标人近3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2.6投标人(含其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2.7投标人在近3年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4.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4.1须提供营业执照,具备提供本项目服务的能力。
4.2有固定经营场所。
5.投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4.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8月16日至2024年08月22日,每天09时00分至16时30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