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局集团公司成都动车段技术科(2025年第二批)业务外包(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BZX-FW-2025-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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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受成都动车段委托,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现就成都动车段技术科(2025年第二批)业务外包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包件划分、计量单位、数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等见服务需求明细表(见附件2)。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
01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牵引变压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2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3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轴箱轴承、轮对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4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轴箱轴承、轮对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5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轴箱轴承、轮对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6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7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
08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09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牵引电机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0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牵引电机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1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2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3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4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5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6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包件不可转包,允许分包。
(2)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17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包件不可转包,允许分包。
(2)包件中减振器的实际施修单位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分解检修资质(施修单位非投标人需书面承诺,为投标人须提供资质);
(3)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18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19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0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21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22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包件不可转包,允许分包。
(2)包件中空调及制动夹钳的实际施修单位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空调及制动夹钳分解检修资质(施修单位非投标人需书面承诺,为投标人须提供资质);
(3)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23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牵引变流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4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包件不可转包,允许分包。
(2)包件中减振器及制动夹钳的实际施修单位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及制动夹钳分解检修资质(施修单位非投标人需书面承诺,为投标人须提供资质);
(3)具备动车组整车检修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具备包件内至少一项部件检修资质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25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轴箱轴承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6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轴箱轴承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7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8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29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0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1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2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制动夹钳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3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4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2)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3)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5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得转包分包(须提供书面承诺)。投标人必须在满足第(1)项条件的同时满足第(2)、(3)、(4)项条件之一:
(1)须取得铁科院、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企业之一审查通过的对应型号减振器分解检修资质。
(2)包件内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
(3)包件内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为主机厂供应商/原制造商的相关文件)
(4)具有对应动车组制造厂家或对应部件的供应商/原制造商授权的对应部件维修资质。
36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380AL、CRH2A、CRH380A、CRH2G型动车组牵引变流器、辅助电源装置、辅助整流装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37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2A、CRH2G型动车组牵引变流器、辅助电源装置、辅助整流装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38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380A(L)型动车组牵引变流器、辅助电源装置、辅助整流装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39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3A型动车组牵引电机(永济)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40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3A型动车组三级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41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H3A型动车组三级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42包件: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具有铁科院审查通过的CR400AF-Z型动车组三级修维修资质或制造厂家。
3.2财务要求:无
3.3业绩要求:无
3.4信誉要求
3.4.1本项目不接受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结果”中被确定为在处罚期内的投标人参与(须提供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4.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不得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情况(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查询结果截图)”。
3.4.3 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须提供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
3.4.4 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 对“行贿”(个人)、“单位行贿”(单位)的查询结果截图))
3.5其他要求:
3.5.1投标人须按国铁集团、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作业,并承担作业范围质保期内相应责任(须提供书面承诺)。
3.5.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诚信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获取招标文件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平台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投标。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8,客服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时至18时)。请投标人通过平台(帮助中心)下载电子招采系统用户操作手册,熟悉电子招采系统的使用流程及规范。
5.2招标文件发售期:从2025年1 月 8日23时00分起至1月13日23时00分止。招标文件公开出售,每包售价0元人民币。
购买电子招标文件后,如果还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请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内,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发售将收取印刷费用)。本项目招标文件不采用邮购方式发售。
5.3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内,投标人登录平台选择参与的项目包件,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招标资料。投标人登录国铁账号后,须在首页点击右侧图标【物资采购】——【电子招投标(试)】,选择投标项目点击【我要参与】,成功后在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参与的项目】中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同时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在发售期内通过当面或电子邮件将《投标人信息表(加盖投标人公章)》(见附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244213672@qq.com(邮件主题格式如下:项目编号,公司简称,包件号)。
5.4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成功后如不能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或放弃参与投标的,请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出具放弃投标的书面说明(须加盖公章,注明不参加项目的包件号),当面递交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5.3条款指定邮箱,并与代理机构联系人进行确认。
5.5投标人不符合招标公告5.3条款要求的,无法参与后续投标事宜。
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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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鑫
手机:1821105545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cgbidding.com
QQ:3492096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