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商业综合体项目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商业综合体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开展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商业综合体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67号、《关于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商业综合体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4】015号、《关于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商业综合体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4】016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绿雄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 中绿雄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商业综合体项目EPC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雄安新区启动区西北居住片区XACR-2022-024宗地。
2.2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16862.5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8243.4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8619.11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50904.62平方米。
其中,一标段由D01-07-05、D01-07-06两个地块组成,总占地面积3.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5748.85平方米,共由6栋建筑单体组成,含2栋星级酒店、1栋自持办公楼、3栋销售办公楼,建筑限高≤45米。二标段为D01-07-11地块,总占地面积2.8万平米,总建筑面积约101113.72平方米,共由4栋建筑单体组成,全部为办公楼,包含1处配建公交场站,建筑限高≤45米。
2.3项目投资估算/概算:最高投标限价合计为143022.838904万元,其中一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86098.876688万元,二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56923.962216万元。
2.4计划工期: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一标段:
(1)设计周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天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并取得“三函”,并按照计划提交项目交付成果。设计跟踪及技术支持直至项目验收,设计工作贯彻整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期。
(2)施工工期:总工期要求为481日历天(含土石方)。本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7日,本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8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24个月。
二标段:
(1)设计周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日历天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并取得“三函”,并按照计划提交项目交付成果。设计跟踪及技术支持直至项目验收,设计工作贯彻整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期。
(2)施工工期:总工期要求为481日历天(含土石方)。本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7日,本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8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5招标范围:
设计服务范围:施工图设计及配合取得三函等相关函证,具体详见委托人要求;
施工招标范围:工程施工(含精装修)、设备及材料采购、检验试验、安装、调试、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及手续办理,数字化模型(BIM)建设及应用等全过程承包。
2.6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为二个标段,其中一标段:由D01-07-05、D01-07-06两个地块组成;二标段:D01-07-11地块。
2.7本招标文件中未做特殊说明的部分,均适用于全部二个标段。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投标人可以同时参与上述所有标段的投标,同一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即完全相同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最多可以中其中1个标段,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标段顺序(一标段至二标段)进行评审,若投标人在前面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在后面的标段中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成员不完全相同的联合体是不同的投标人。同一标段中,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另组联合体参与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①设计资质、②施工资质:
①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②施工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1)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本项目共设1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满足下列①和②要求:
①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②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温馨提示:请各投标人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请各投标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须满足下列①和②要求:
①高级及以上职称;
②须具有有效的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且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截图中注册证书所在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项目经理为本项目的总负责人,同时兼任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之间不得兼任,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方委派并负责整个项目的整体协调、管控等工作。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②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z.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B.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C.投标人存在清单加密锁号一致的情况。
D.以上t、u、v、w、x、y、z、A、B、C与“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不一致的,以t、u、v、w、x、y、z、A、B、C条要求为准。
E.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得超过两家单位,至少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合体各成员应至少具备公告第3.(1)项资质最低要求中的2项资质之一,其资质等级应根据各自联合体成员的分工认定,即设计方具有设计资质,施工方具有施工资质。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按照其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
2)联合体投标应分开提供业绩,设计方提供工程设计业绩,施工方提供施工业绩(不局限于同一工程),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分工的,其任一方提供合格业绩视为满足要求。
3)联合体投标人应以施工方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应分开委派人员,设计方委派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方委派项目经理,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与实施。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对本项目同一标段进行投标。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分工,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5)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公告“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要求;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其他要求:
1)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
2)提供近3年度(2021、2022、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均为复印件,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即可,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3月27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04月25日0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手机:1821105545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cgbidding.com
QQ:3492096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