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524连接线工程工程质量、材料检验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S524连接线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安新县营商环境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S524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行审投字[2024]22号)、《关于S524连接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安营商政投[2025]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安新县交通运输局 ,建设资金来自 新区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 河北白洋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中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工程质量、材料检验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寨里组团西侧。
2.1.2 建设内容及规模:S524连接线工程由南段萍安大道西延线和北段寨河路组成,全长6.864km。其中萍安大道西延线(S524)规划为一级公路,路基宽度34.5m,设计速度80km/h,双向六车道,路线南起新区界,顺接S524保定段,跨越瀑河后沿小营村西侧向东北延伸,从铝灰钢渣厂北侧延伸至终点芳洲路,全长4.291km,沿线无市政管网设施。萍安大道西延线(S524)于雄安新区西南边界处跨越瀑河,新建瀑河大桥1座,桥梁全长899m,其中285.84m属于省道S524保定段范围,613.16m属于雄安新区范围内,瀑河大桥省道S524保定段由雄安新区代建,整桥的设计施工均包含在本工程范围内;寨河路规划为城市主干路,红线宽度48m,设计速度60km/h,双向六车道,本次实施部分南起芳洲路,北至安新县界,全长2.576km,向北延伸0.4km可连接安大线,随路建设DN800给水管线。寨河路跨越杨孟庄排干渠,新建中桥1座,桥长77m。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与沿线设施、照明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临时工程等。
2.1.3项目概算总投资:70121.86万元。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26.18万元。
2.1.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及保修期结束止。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
2.1.5质量标准:满足国家、行业和河北省、雄安新区现行规范、合同文件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
2.2招标范围:
2.2.1招标范围:按照行业相关规范、文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工程实际情况,满足本项目竣(交)工验收要求的全部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竣(交)工验收阶段),并出具成果性文件及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宜。
2.2.2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①、②、③条件:
①具有有效期内的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证书或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和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试验检测资质证书(投标人如提供新版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资质,应具有公路工程甲级试验检测资质证书或同时具备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和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试验检测资质证书);
②具有有效期内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检测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地基基础、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
③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2)业绩最低要求: / 。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道路工程或交通工程)。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z.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r项修改为本条);
aa.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p项修改为本条);
ab.被本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给予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量化评价结果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
ac.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ad.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施工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ae.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以上t、u、v、w、x、y、z、aa、ab、ac、ad、ae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z、aa、ab、ac、ad、ae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a.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b.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计量认证证书(CMA);c.联合体的牵头人应具有独立承接见证取样的检测能力,其主要设备资产、人员均在雄安新区范围内;d.联合体各方中若有跨省域开展检测业务的成员,则该成员应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进行备案;e.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f.联合体各成员方均须满足招标公告第(4)、(5)项要求。
(7)其他要求:
①根据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雄安规建办{2020}156号)中“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必须在新区范围内完成,跨地区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应设有检测场所,该场所应取得资质认定或母公司资质认定涵盖该场所,该场所检测设备、人员应满足独立承接见证取样检测的能力”的要求,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时检测单位(如为联合体投标,则需牵头人满足本条)应在新区建立满足上述要求的检测场所(须提供CMA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能证明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并在CMA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中须包含有体现雄安新区分场所地址或注册地址等信息);②跨地区开展非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雄安新区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检测人员、自有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新区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③跨省域开展检测业务的,应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进行备案;④满足《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4〕416号)相关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00 时 00 分 00 秒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 08 时 29 分 59 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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