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科技创新产业基地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科技创新产业基地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以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航天科技集团雄安科技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5]43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雄安备案[2025]04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航天产业投资(雄安)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航天产业投资(雄安)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雄安科技创新产业基地项目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启动区D02城市单元,宗地编号为XACR-2025-004。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约80245.1平方米(含配建城市绿地、道路、建筑连通等),总建筑面积约19.48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2.84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6.64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商业卫星公司总部及研发基地、新一代信息技术区、前沿技术研究工作区及共享服务中心的相关业务用房以及配套建设的辅助用房、连通通道、人防地下车库等,配建城市绿地、道路、建筑连通等。
项目建安工程费约15亿元,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为1100万元。
2.3.本项目招标范围:
本项目图纸所示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以及整个监理服务期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护降、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消防、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电梯、小市政、泛光照明、精装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人防及其附属设施、配建道路市政工程、软装工程、标识标牌工程、景观绿化工程、配套工程等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配合项目BIM和CIM的数据对接,以及项目用地范围内招标人投资建设的所有配套工程等全部施工内容的监理服务及对本项目中所有涉及到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见证检测试样的取样、封样、送检等监理工作职责、义务,以及对前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进度、造价、实名制、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控制,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全面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工程变更及洽商初审、工程进度确认、竣工验收资料整理交接、保修工程监理及交付阶段查验等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等法定职责等,配合本项目有关合同结算、结算审计、各类奖项申请申报等相关工作,其它要求按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监理规程执行。本项目服务内容由监理人按照正常项目竣工资料要求,提供项目全部施工阶段成果文件。
2.4.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不划分标段。
2.5.本项目的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833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2025年08月20日(以实际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时间为2027年11月30日。具体施工计划以建设单位要求为准。
2.6.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结束止(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不需要 (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具有一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承担并竣工的单个项目监理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施工监理业绩。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数量为1名,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满足下列①至⑤项的要求:
①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截图中注册证书所在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包含投保人的分公司,不包含投保人的子公司)名称一致,并提供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近1年连续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年龄不超过55周岁;
③具有五年及以上监理工作经验(以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时间开始计算),且近二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有一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承担并竣工的单个项目监理合同额在6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监理业绩;
④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⑤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不得在其他在施建设项目任职(提供不在其他在施建设项目任职承诺)。
注: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6中要求。若同一项目业绩同时满足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可同时算作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4)财务要求:申请人须提供近3年度(2022、2023、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申请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申请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d.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e.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f.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g.申请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h.申请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i.申请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j.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k.申请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l.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m.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n.近一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申请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o.申请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p.申请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
q.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r.申请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s.申请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的;
t.申请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u.申请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v.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资格预审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w.申请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理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x.申请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y.以上s、t、u、v、w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s、t、u、v、w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资格预审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8)其他要求:申请人若中标,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履约,并不得更换,否则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各申请人对多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时,最多可通过全部申请标段的资格预审,但在下阶段投标阶段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有限数量制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资格预审申请者,请于2025年7月22日23时59分00秒至2025年7月31日23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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