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雄安研发中心(互联网产业园)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雄安研发中心(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以《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雄安研发中心(互联网产业园)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5〕6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雄安研发中心(互联网产业园)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位于启动区互联网产业园片区。
2.2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约3.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848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6291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556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研发办公部分、附属设施部分(邮政营业厅、职工食堂、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及设备用房等)、室外工程部分(室外管线、道路、广场、绿化、景观等);配建道路、地下车行连通道、热力站等。
2.3项目投资估算:建设投资约为80603万元,本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为1631.8万元。
2.4招标范围:
本次采购内容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雄安研发中心(互联网产业园)工程设计,不含概念方案设计。包括规划地块D02-08-04内建筑工程设计,南侧约114米的代征道路设计及与南侧相邻园区建筑的地下车行连通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建筑、结构(含北侧与轨道交通的结构安全、震动评估)、给排水、电气及电力(含高低压变配电及变配电室设计、变配电室至开关站/接驳口的市政方案设计、配合报装)、暖通、二次机电、幕墙(含地库等出入口雨棚)、门窗、智能化、热力(含换热站及换热站至项目接驳口/热力井的市政方案设计)、大小市政、综合管线(室内、室外)、燃气(含建筑内部及建筑外至项目接驳口/燃气井的市政方案设计)、冷热源、室内外充电桩、5G配合、电扶梯(如有)、垃圾处理、人防、消防、试桩、外立面展示样板、精装修、泛光照明、无障碍、绿建等专业、景观和标识等专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图设计;提供相关计算书和各分析报告、设计配合服务等;负责完成概算相关工作。
负责聘请专业的泛光、机电、厨房、消防、AV及智能化、电梯等设计顾问团队,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设计成果。
还应负责配合本标段建筑概念方案设计工作,对建筑概念方案设计提出建设性意见,确保建筑方案设计落地可执行;配合发包人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手续的报批报建工作(含统筹负责二函报批工作)及电力、燃气、冷热源、给排水等市政专业图纸审查及相关报批手续;负责设计BIM(含设计阶段工作,并在施工和运营阶段提供配合服务),绿建设计及全过程咨询并负责取得绿建标识(不含检测;公共建筑设计达到三星标准),预制装配式设计(如有),后续施工、货物及服务招标阶段的技术文件编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相关汇报和完成设计相关的第三方审查及专家论证;负责施工阶段的所有深化设计审核(签字盖章)、设计驻场服务、现场巡检、设计封样,配合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封样/样板审核、办理设计变更与洽商等相关服务,配合发包人编制审核物料清单和技术规格书,配合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优化,配合发包人资料归档、报奖报优,配合目标成本控制的相关工作,做好运营阶段的配合服务等其他工作。详见设计任务书要求。
2.5服务要求:
(1)满足发包人要求;
(2)设计成果符合中国现行规范要求,设计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文件编制要求。
2.6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集团公司终验)合格止。具体设计阶段的设计进度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
2.7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近5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五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担过总投资8亿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业绩(业绩内容应至少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注:1)设计业绩包括单独的设计合同业绩或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包含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的业绩,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部分的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应满足上述最低要求;同一项目(以立项文件为准)分设计阶段签订的合同可以累计计算。
2)公共建筑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第2.0.3: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等,不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项目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为1人,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且聘用企业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五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身份负责过1个总投资8亿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设计业绩(业绩内容应至少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次或累计罚款/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v.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w.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x.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②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z.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t、u、v、w、x、y、z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z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7)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补偿或不补偿)
(8)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0月24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11月14日0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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