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01/17-XS-01)
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襄阳市余家湖
一、招标条件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粉煤灰、脱硫石膏和炉渣销售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由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构成;招标人为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2X600MW等级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5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01/17-XS-0101 | 二级灰销售 | 电厂二级灰销售,对方按我方生产计划负责运输出厂。保障运输安全环保,保障我公司生产安全 | 1000 |
CHDTDZ001/17-XS-0102 | 三级灰销售 | 三级灰销售 | 1000 |
CHDTDZ001/17-XS-0103 | 粗灰销售 | 电厂粗灰销售,对方按我方生产计划负责运输出厂。保障运输安全环保,保障我公司生产安全 | 1000 |
CHDTDZ001/17-XS-0104 | 脱硫石膏销售 | 电厂脱硫石膏销售,对方按我方生产计划负责运输出厂。保障运输储存使用符合安全环保,保障我公司生产安全 | 500 |
CHDTDZ001/17-XS-0105 | 炉渣销售 | 电厂炉渣销售,对方按我方生产计划负责运输出厂。保障运输储存使用符合安全环保,保障我公司生产安全 | 200 |
投标单位根据各自资质要求,每个投标单位最多选择其中3个标段参与投标,超出3个的其所有投标按弃标处理。每个标段须单独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二级灰销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投标人营业范围须至少包括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产品的处理或综合开发利用、或销售、或建筑(环保材料)生产或销售、水泥生产、混凝土生产、固体废弃物处置等其中一项。
3.投标人须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等证明材料。
4.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 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3) 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专用资格条件(1)所有标段投标人若为贸易企业则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采购或对外销售相应标段发电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等证明材料(合同须提供至少一张对应的发票扫描件)。(2)所有标段投标人若为终端使用企业,则须提供相应产能证明。
6.投标人用于相应标段的运输车辆须能满足电厂日常产生副产品运输能力,运输车辆应满足本地环保及路政要求,须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三级灰销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投标人营业范围须至少包括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产品的处理或综合开发利用、或销售、或建筑(环保材料)生产或销售、水泥生产、混凝土生产、固体废弃物处置等其中一项。
3.投标人须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等证明材料。
4.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 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3) 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专用资格条件(1)所有标段投标人若为贸易企业则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采购或对外销售相应标段发电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等证明材料(合同须提供至少一张对应的发票扫描件)。(2)所有标段投标人若为终端使用企业,则须提供相应产能证明。
6.投标人用于相应标段的运输车辆须能满足电厂日常产生副产品运输能力,运输车辆应满足本地环保及路政要求,须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粗灰销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投标人营业范围须至少包括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产品的处理或综合开发利用、或销售、或建筑(环保材料)生产或销售、水泥生产、混凝土生产、固体废弃物处置等其中一项。
3.投标人须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等证明材料。
4.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 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3) 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专用资格条件(1)所有标段投标人若为贸易企业则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采购或对外销售相应标段发电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等证明材料(合同须提供至少一张对应的发票扫描件)。(2)所有标段投标人若为终端使用企业,则须提供相应产能证明。
6.投标人用于相应标段的运输车辆须能满足电厂日常产生副产品运输能力,运输车辆应满足本地环保及路政要求,须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脱硫石膏销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投标人营业范围须至少包括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产品的处理或综合开发利用、或销售、或建筑(环保材料)生产或销售、水泥生产、混凝土生产、固体废弃物处置等其中一项。
3.投标人须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等证明材料。
4.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 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3) 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专用资格条件(1)所有标段投标人若为贸易企业则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采购或对外销售相应标段发电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等证明材料(合同须提供至少一张对应的发票扫描件)。(2)所有标段投标人若为终端使用企业,则须提供相应产能证明。
6.投标人用于相应标段的运输车辆须能满足电厂日常产生副产品运输能力,运输车辆应满足本地环保及路政要求,须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7.脱硫石膏及炉渣标段,投标人须提供储存场地证明材料包含权属及面积容量,储存场必须提供相应场地的环评报告(若租赁则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中相应场地的环评报告);
【炉渣销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投标人营业范围须至少包括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产品的处理或综合开发利用、或销售、或建筑(环保材料)生产或销售、水泥生产、混凝土生产、固体废弃物处置等其中一项。
3.投标人须提供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等证明材料。
4.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 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3) 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专用资格条件(1)所有标段投标人若为贸易企业则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采购或对外销售相应标段发电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等证明材料(合同须提供至少一张对应的发票扫描件)。(2)所有标段投标人若为终端使用企业,则须提供相应产能证明。
6.投标人用于相应标段的运输车辆须能满足电厂日常产生副产品运输能力,运输车辆应满足本地环保及路政要求,须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7.脱硫石膏及炉渣标段,投标人须提供储存场地证明材料包含权属及面积容量,储存场必须提供相应场地的环评报告(若租赁则必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中相应场地的环评报告);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1-01-25 16:00到2021-02-01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1-01-25 16:00到2021-02-01 17:00。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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