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启动区EA1(NA10-NB5段)、EA2(NC5-NA11段)、NA10(EA1-EA2段)、EC2-1、EC3-1市政道路、综合管廊、给排水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新区启动区EA1(NA10-NB5段)、EA2(NC5-NA11段)、NA10(EA1-EA2段)、EC2-1、EC3-1市政道路、综合管廊、给排水工程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启动区市政干线道路、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20〕50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启动区市政干线道路、综合管廊一期配套给排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20〕5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新区启动区EA1(NA10-NB5段)、EA2(NC5-NA11段)、NA10(EA1-EA2段)、EC2-1、EC3-1市政道路、综合管廊、给排水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雄安新区启动片区。
2.2 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雄安新区启动区西至启动区第三组团,北至荣乌高速公路,东至启动区第五组团中部,南至白洋淀,规划范围38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26平方公里。本次实施建设的是雄安新区启动区EA1(NA10-NB5段)、EA2(NC5-NA11段)、NA10(EA1-EA2段)、EC2-1、EC3-1市政道路、综合管廊、给排水工程,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3.69亿元,建安费约11.8亿元(本次招标范围总投资约11.9亿元,建安费约10.3亿元,其中给排水工程建安费约1.15亿元)。
2.3本项目的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 3 月 21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 12 月 31 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道路绿化养护期自道路绿化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起24个月。
2.4 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为启动区内EA1(NA10-NB5段)、EA2(NC5-NA11段)、NA10(EA1-EA2段)、EC2-1、EC3-1市政道路(不含监控、照明智慧工程)及随道路布设的综合管廊(含管廊的电气、照明、消防、通风等)、给排水等工程的施工(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含数字化模型BIM(含CIM)建设及应用)、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
2.5 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①、②之一:
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1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施工合同额为4亿元及以上的综合管廊工程主体施工业绩(指投标人自行施工的综合管廊主体工程施工合同额为4亿元及以上)。
注:施工业绩附合同关键页(至少完整显示合同签署各方、施工工作内容、合同额、合同签署时间)。若以上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要求的独立施工的综合管廊工程及其对应合同额,则还应附业主证明材料证明该事项。所附业绩合同为PPP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联合体施工合同或多专业施工合同等的,该合同中投标人独立施工范围内对应的综合管廊施工合同额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该项目业绩为投标人独立承担的满足要求的施工业绩。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1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需满足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4)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17~2019年度,若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不包括附注部分。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①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最终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L项修改为本条);②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③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按照《中国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安全质量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雄安集办发〔2021〕1号)的有关要求被拒绝参与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中国雄安集团网站(http://www.chinaxiongan.cn)公示通报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②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8)其他要求:____/____。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2月9 日 9时 0分0秒至2021年2月20 日 17时0分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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