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WHJ-2024-0484)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提出问题,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题: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附表资格条件第一条:“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第二条“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有疑问,需要澄清。问题如下:第二条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要求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未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没有要求。因为企业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社团组织为一般纳税人,为非营利社会团体,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我方承诺在中标后,可以提供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保障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不给贵单位造成困扰。
答复:第二条“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为“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承诺中标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时间变更
原招标文件内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4月10日公告发布之时至2024年4月15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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