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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超声诊断仪(第二次)谈判公告(2021-JL13(05)-W30045)

2021-10-18 22:37:28浏览: 评论: 来源:中国采购招标网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JL13(05)-W30045

项目名称:眼科超声诊断仪(第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4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序号

货物名称

技术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

地点

最高限价

备注

1

眼科超声诊断仪

详见谈判文件中谈判邀请书第十一条

1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重庆市

45万元

 

说明

1.报价方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所报价格为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的价格;

3.本项目确定1家成交供应商;

4.报价方在成功获取谈判文件后,无需进行现场勘查;

5.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详细要求

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主要是进行眼视网膜、脉络膜、巩膜、玻璃体等眼后节组织的临床检查

安装场地

无特殊要求

使用环境

无特殊要求

技术参数要求

具体性能与参数要求

眼科超声诊断仪主机

1、增益调节范围至少包含30-90dB(越大越好)。

2、保存图像后可调节增益、对比度等参数。

3、扫描录像时间≥30秒,可单帧或连续播放(录像时间越长越好)。

4、图像保存后可进行距离、角度、面积等测量。

B超探头

5、B超探头频率: 10MHz±2MHz。

6、轴向分辨率:≤200um(越小越好)。横向分辨率:≤500um(越小越好)

7、帧率:≥10Hz。(越大越好)

8、扫描深度:≥50mm。(越大越好)

9、具备B超模式下生物测量功能,用于人工晶体度数计算。

A 超探头

10、A超探头频率:10MHz±2MHz。

11、电子分辨率:≤0.04mm。

12、测量深度:≥40mm。

13、巩膜波自动识别功能。

★14、≥5种屈光术后人工晶体植入计算方法(计算方法越多越好)。

售后服务需求

1.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36个月。

2.保修期(包工包料):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36个月,并提供原厂家维保合同复印件。提供质保期后维保方案,前五年维保费用≤合同金额的4%,之后维保费用≤合同金额8%/年。超出保修期后按合同约定收取保修费用。

3.报价方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4.报价方须在“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该货物的现场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直至用户指定人员能够正常使用和维护。

5.报价方需提供7×24小时联系电话,并在接到故障维修2小时内作出维修方案,4小时内远程维修不能解决的,厂家技术人员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设备故障48小时内排除。

6.报价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按要求提供报价产品制造商(进口产品为全国总代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投标时须承诺。

7.报价方应免费提供产品接口协议,免费提供软件升级服务;所投产品不需要接口协议和(或)软件升级服务的,请在报价文件中注明。

8.所投产品若有配套的专用试剂耗材,应在成交后在采购人驻地药交所平台挂网公示。

9.设备质保期外,报价方承诺对所供应的设备提供免费的软件维护和升级更新服务(如设备本身存在该功能)。

10.若该设备需使用配件、选配件、易损件、试剂及耗材,报价明细表中价格为甲方购置价格的最高限价,是否购置由甲方按照配件、选配件、易损件、试剂及耗材相关流程办理,但不得高于本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

11.报价方所投产品必须为同档次中近3年的最新型号(包括最新软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生产厂家(进口产品提供全国总代理)承诺。

12.报价方所投产品不能贴牌生产,必须为原品牌出厂设备,提供生产厂家(进口产品提供全国总代理)加盖鲜章的承诺书。

13.若有配套试剂耗材,则自设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之日起,每自然年度终了,由采购人或项目使用方依据年度数据对单人份价格和综合成本进行核算,若单人份价格高出投标报价或综合成本高于西南地区其他单位,则超出部分由成交方自行承担。同时报上级批准,视情节轻重,对成交方给与书面警告、1年至3年和终身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等处罚。

参考设备配置清单

数量

眼科超声诊断仪主机

1

B 超探头

1

A 超探头

1

品牌黑白激光打印机(内存≥2M,打印速度:≥18ppm)

1

适配设备台车

1

计算机(≥8G内存,≥1T硬盘)

1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含罚款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以下达处罚决定日期为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报价方成立时间(自领取谈判文件之日止)不少于1年。(三)报价方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报价方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五)报价货物必须是报价方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以报价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为准。(六)报价方如为生产企业,则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报价方如为代理商,其所投产品(非进口)的生产企业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企业的各级代理商及报价方自身还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所报价产品属于医疗产品的,还需具有政府部门出具的且在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即可。如为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授予的代理授权书(若为外文授权书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进口产品同时须提供报价产品制造商给全国总代理的授权或关系说明(包括各级授权人出具的授权书)。(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至 2021年10月25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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