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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博物馆定安故城遗址文物保护专项规划项目竞争性磋商

2021-03-29 13:45:59浏览: 评论: 来源:中国采购招标网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NCT202103-175

项目名称:定安故城遗址文物保护专项规划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用户需求

一、技术要求

1、项目背景

定安故城遗址是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0月,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各省要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本省“十四五”时期的重点工作。为进一步实现对海南省文化遗产的科学、合理保护,统筹指导各项保护利用工作的开展,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周边城市发展建设的关系,形成长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特开展本次保护规划编制项目。

2、文物保护单位概况

定安故城城垣遗址位于定安县定城镇西门城外街,临南渡江而建,西门、北门均可见江和江岸建有的渡口、码头。据《光绪定安县志》、《宣统定安县志》记载,定安故城筹建于明成化二年(公元1466年),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开工,成化十四年(公元1478年)建成。明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副使胡永成命知县徐希朱创开北门,但后因常有寇乱,北门被封闭。清康熙二十九年(公元1690年)知县董兴祚答应士民议请,重新开北门,并捐资修建北门城楼。

故城历经五百多年,期间曾经多次修理。解放后扩建县城,故城被拆除三分之二,其中现残存古城垣三分之二,西城门、北城门。故城中现存定安县县衙遗址,定城解元坊,胡濂故居,定城憩亭,程氏宗祠,定城古城骑楼、以及北门码头和西门码头等相关历史遗迹。

2009年5月8日,定安故城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

2019年10月16日,定安故城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3、规划性质

本次规划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定安故城遗址文物保护专项规划。

4、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定安故城遗址的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区域,至少应涵盖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保护区划范围,具体范围可根据后期规划调整,以满足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保护管理为主。

5、规划内容

针对定安故城遗址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文物价值、保护管理现状的特点及现存的问题,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编制要求,编制包括遗址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展示利用及考古研究等各项规划措施在内的保护规划。

6、规划期限

2021 年——2035 年。

7、规划要点

(1)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广泛深入调研、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各项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对文物保护利用面临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评估,邀请文物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可实施性论证,为规划的科学编制提供技术依据。

(3)梳理评估核心保护资源,确定保护重点,提出合理的保护策略。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作为文物开展各项保护利用工作的统筹指导文件,为地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保护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4)充分衔接各项实施项目,协调文物保护与景区、城乡建设发展。统筹保护管理与发展利用等措施的实施,提出解决保护与城乡发展问题的策略。

(5)建立保护利用项目库,统筹安排组织项目实施,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展示利用提供全面指导,为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提升工作的实施开展提供保障。

8、预期成果

符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草案)》(2018)、《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4)要求,最终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附件三个部分。

9、验收

(1)以项目磋商文件、合同及甲方需求等意见等作为验收标准。

(2)保护规划编制成果最终通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获得批复,作为本项目履约验收合格的依据。

二、商务要求

序号

内容

要           求

1

工期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个天内完成项目。

2

服务地点

按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中双方约定。

 

 

四、其他要求

供应商须以保证优质的服务质量为服务目标,不得恶意低价竞标。评审中,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实施意见,政府采购项目的政策优惠条件及要求如下。
38.关于小微企业(供应商)产品参与投标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对于非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享受政策优惠的小型、微型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39.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40.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网站发布),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网站发布),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41.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2.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3.提供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1.1供应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对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原件。对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法人提供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合法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良好的商业信誉可以采取承诺制);1.3具有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1个月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材料);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原件);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提供网上截图);3.是否允许联合体报价:否;4.供应商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业务范围包含文物保护规划编制),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资格(从业范围含:保护规划)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3月30日  至 2021年04月06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手机:1821105545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cgbidding.com
QQ:349209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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