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营口电厂实业总公司脱硫石膏、燃煤炉渣销售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21-AL-149)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
一、招标条件
本华能营口电厂实业总公司脱硫石膏、燃煤炉渣销售项目(招标项目编号:2021-AL-149),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人为华能营口电厂实业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华能营口电厂实业总公司脱硫石膏、燃煤炉渣销售项目 。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段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华能营口电厂实业总公司脱硫石膏、燃煤炉渣销售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华能营口电厂实业总公司脱硫石膏、燃煤炉渣销售项目:
3.1通用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4)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有关信息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6)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7)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8)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提供近三年财务报告。
10)本项目工程不允许分包与转包。
3.2专用条件
3.2.1资质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脱硫石膏销售或与脱硫石膏相关的建筑材料加工或销售等相关内容。
3.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3车辆要求:
1)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具有5辆及以上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车辆,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完整的设备车辆名称、型号、吨位、使用年限,各种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2)投标人如非运输类公司,运输部分可以分包(本项目脱硫石膏、燃煤炉渣销售部分为不可分包项),但分包单位需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投标人应与外雇运输公司单位签订运输意向协议,并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签订运输承包合同以满足招标人的生产要求(外雇运输公司也须具备和提供1)条中的要求和所有材料),如合同开工前,未与运输公司签订外雇协议,招标人视投标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3.2.4储存能力:因招标人燃煤炉渣需实时外运,且无存储场地,投标人须具有符合本项目要求的燃煤炉渣存储场地,原则上存储场地位置应在营口地区内。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1年10月29日09时00分00秒---2021年11月05日16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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