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Y2021111-SG04
项目名称:韶关市金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江广场充电站(一期)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0.9409019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0.9409019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项目内容 | 数量 | 技术参数 | 供货期 |
1 | 详见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 一批 | 详见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 自合同签订之日60个日历天完成供货安装,因中标人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供货安装的,违约金按中标价的50%。 |
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11.中小微企业投标
1.11.1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响应供应商,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
1.11.2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1.11.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登记文件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磋商截止日前6 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须另附开户许可证))。(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磋商截止日前6 个月内任意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须经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盖章确认)。(4)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填写磋商文件格式4资格声明函)。(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填写磋商文件格式4资格声明函)。(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填写磋商文件格式4资格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至 2021年11月30日,每天上午9: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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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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