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733-21173898
项目名称:船载实验室设备包8.2.1、10: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烘箱等小型通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87.9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本次采购项目共1个包,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已落实。
2.分包(品目)设备预算及采购需求如下: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预算 (万元) | 数量 | 交货期 | 到货 地点 | 质量 保证期 | 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8 | 1 | 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到货,如采购需延期交货,则按照采购变更指令通知的时间交货。 | 广州 采购人指定地点 | 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质保不少于12个月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 是 | |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 8 | 1 | ||||||
消解器 | 2 | 1 | ||||||
BOD测定仪 | 5 | 1 | ||||||
天平(大量程) | 6 | 1 | ||||||
自动平衡高精度天平 | 4 | 1 | ||||||
电子天平 | 2 | 1 | 否 | |||||
烘箱 | 2 | 1 | ||||||
恒温(鼓风)干燥箱(烘箱) | 4 | 2 | ||||||
小型不锈钢烘箱(干燥箱) | 3 | 1 | ||||||
干燥箱 | 3 | 1 | ||||||
大型不锈钢烘箱(马弗炉) | 5 | 1 | ||||||
精密盐度计 | 6 | 1 | 是 | |||||
pH 计 | 2 | 1 | 否 | |||||
恒温振荡器 | 6 | 1 | ||||||
台式恒温电热板 | 2 | 2 | ||||||
电热板 | 0.5 | 1 | ||||||
岩芯局部(close-up)成像 | 4.5 | 1 | ||||||
超声波仪 | 3 | 1 | ||||||
微体化石分样器 | 4.7 | 1 | ||||||
台式恒温磁力搅拌器 | 4 | 2 | ||||||
液压机 | 0.4 | 1 | ||||||
冰箱 | 0.5 | 1 | ||||||
制冰机 | 0.8 | 1 |
详见谈判文件第六章项目需求。
说明:本项目谈判均以包为单位,不以品目为单位。供应商须以包为单位对全部品目进行响应,不得拆分响应。不完整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到货,如采购需延期交货,则按照采购变更指令通知的时间交货;质保期为12个月。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二)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2)供应商应为有资格和能力提供本项目的货物或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BOD测定仪、天平(大量程)、自动平衡高精度天平)如是进口货物且非自己制造的,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供应商在本次采购中提供该进口货物的正式授权书作为该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明。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1)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单位,及其关联的附属机构;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3)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的。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至 2021年12月20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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