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163/17-QT-29)
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红雁路97号
一、招标条件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1-4号炉炉渣、石膏及石子煤清运处置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自有资金;招标人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4*200MW,投标人将招标人固废清运至指定地点(招标人固废存储点灰坝),单程运距为7公里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163/17-QT-2901 | 1-4号炉炉渣石膏及石子煤清运处置 | 对4台炉产生的炉渣、脱硫石膏及磨煤机石子煤及进行拉运处置(预估炉渣总量38万吨,炉渣约29万吨,石膏9万吨) | 500 |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4号炉炉渣石膏及石子煤清运处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4.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投标人具有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1项石膏或炉渣或石子煤的消纳(综合利用)、或处置、或存储或土石方倒运业绩,业绩必须真实,投标人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证明业绩的真实性(包含合同封面、服务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联系方式等),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如发现虚假业绩,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2-02-24 17:01到2022-03-02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2-02-24 17:01到2022-03-02 17:00。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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