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资产2023-2025年度投资项目风险处置律师事务所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编号:SZ-17-04A-2023-D-E09497/项目编号:JT-2023-S2-023)
本招标项目为太平资产2023-2025年度投资项目风险处置律师事务所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编号:SZ-17-04A-2023-D-E09497/项目编号:JT-2023-S2-023),招标人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2.1 项目名称:太平资产2023-2025年度投资项目风险处置律师事务所供应商采购项目
2.2 招标范围:拟选择7家供应商为招标人投资项目风险处置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技术规范。
2.3 预算金额:人民币840万元,每年度预算为人民币280万元。
2.4 标段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5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2.6 中标供应商数量:选取7家。
2.7 履约地点:上海
3.1 投标人须为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所(若为律师事务所总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为律师事务所分所,则须提供分所执业许可证及其总所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书原件。)同一总所及其下辖的所有分所中仅允许其中一个主体参与投标,否则该总所及其下辖的所有分所的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3.2 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总数不超过5人的律师团队,应至少包含1名合伙人及2名主办律师,合伙人可以同时兼任主办律师。须提供项目组成员一览表(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合伙人的合伙律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完整复印件、合伙人/主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材料。若律师执业证上所示执业机构非投标主体,还须出具投标主体律所的盖章说明函,说明该律师可以作为投标主体的律师向招标方提供对应的法律服务。该律师执业证所示的执业机构仅限于投标主体的总所或其总所下辖的其他分所。
3.3 投标人拟派的律师团队合伙人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至今至少须具备1个投融资领域争议解决或投后风险处置或资产重组等法律服务相关项目经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首页、合同内容、双方盖章页)及对应的法律意见书(首页及用印页/签字页),以证明为指定时间段内的同类项目业绩;所提供的业绩必须是投标主体的总所或其总所下属的分所的案例;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须体现合伙人的名字,若无法体现合伙人名字的,则还需提供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判断的,则对应业绩不符合要求。
3.4 投标人拟派的律师团队主办律师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须具备合计2个及以上的投融资领域争议解决或投后风险处置或资产重组等法律服务相关项目经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首页、合同内容、双方盖章页)及对应的法律意见书(首页及用印页/签字页),以证明为指定时间段内的同类项目业绩;所提供的业绩必须是投标主体的总所或其总所下属的分所的案例;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须体现主办律师的名字,若无法体现主办律师名字的,则还需提供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若一份合同项下提供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则按一个有效案例认定。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判断的,则对应业绩不符合要求。
3.5 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律师服务团队成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今未被各级司法局、各级银保监会、各级证监会处罚过(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6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须提供财务信誉承诺函);
3.7 投标人未被纳入太平集团供应商库负面清单;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请于2023年 5月 30日至2023年6月5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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