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堤顶路修复及外绕联通道路工程(一期)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既有堤顶路修复及外绕联通道路工程(一期)已由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关于开展既有堤顶路修复及外绕联通道路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4】56号、《关于既有堤顶路修复及外绕联通道路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5】30号、《关于既有堤顶路修复及外绕联通道路工程(一期)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雄安建交初设复【2025】5号、《关于既有堤顶路修复及外绕联通道路工程(一期)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5】005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白洋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河北白洋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既有堤顶路修复及外绕联通道路工程(一期)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雄安新区安新县。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内容:既有堤顶路修复及外绕联通道路工程(一期)是对安新县北四门堤、南四门堤、淀南新堤三段既有堤顶道路的硬化、修复及提升,道路长度共计75.458公里。其中北四门堤K0+000~K40+153,对应堤防养护桩号S50+915~S10+788,全长40.153公里;南四门堤K0+000~K8+404,对应堤防养护桩号S9+783~S1+372,全长8.404公里;淀南新堤K0+000~K22+752,对应堤防养护桩号D0+049~D23+220以及K22+752~K26+901(任文干渠段),全长26.901公里。沿线建设4.5公里路侧绿化示范段、2处休憩节点、2处景观门户、6处观景平台。全线设置桥梁工程8.6米/1座,既有涵洞2道(完全利用)主要平面交叉184处、设计速度15千米/小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2.3监理服务期限:计划开工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以实际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期限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具体监理服务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及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等全部相关工作。
2.5质量标准:合格。
2.6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其中:标段一为北四门堤,标段二为南四门堤和淀南新堤。
2.7本项目标段一最高投标限价:1146847.96元; 标段二最高投标限价:817661.11元
2.8本招标文件中未做特殊说明的部分,均适用于全部2 个标段,本项目采用兼投不兼中的方式选择中标人。投标人可以同时参与本项目2 个标段的投标,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将按照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若投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较高的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在后续标段中仅正常进行商务、技术、报价的得分计算及排名,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按名次顺序递补推荐。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 。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满足下列①至③项的要求:
①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公路工程专业类别)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③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以投标承诺函为准)。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信誉要求”①项修改为本条);
v.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信誉要求”②项修改为本条);
w.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x.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A.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B.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C.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D.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理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E.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以上u、v、w、x、y、z、A、B、C、D与“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不一致的,以u、v、w、x、y、z、A、B、C、D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8月02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08月25日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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