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勘察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 已由 容城县改革发展局 以 《关于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5]31号)、《关于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5]32号)、《关于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5]33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_已落实,招标人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勘察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
位于雄安新区容城县和平路,西起大水大街东至津海大街。
2.2项目概况
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和平路规划为城市次干路,道路长度3.573km。本项目新建综合管廊约3.715km,采用双舱矩形断面(2.4+3.05)m×3.3m。建设内容包括管廊基坑工程、结构工程,同时配套电气、自控、通风、排水、消防和支架等附属设施。
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新建道路约3.573km,规划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40km/h,红线宽度为26m/28m/30m,双向四车道;新建桥梁2座,1#桥长55m,2#桥23m。建设内容包括综合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等。
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供热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给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及管线迁改工程等。
2.3本次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为1716860.00元。
2.4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初勘、详勘、补勘、测量、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室内试验、编制地质勘测报告、三维倾斜摄影等发包人要求的全部内容。
2.5服务要求:
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国家、省及相关行业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结合设计具体技术要求,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各类计算参数,合格。
2.6勘察服务期限
勘察服务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满足发包人要求及设计要求的成果文件。
2.7标段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b.同时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证明其注册单位为投标人)。须提供近半年内任1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w.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x.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y.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z.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r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本次招标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7)其他要求:无。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23 时 59 分 00 秒至 2025 年 8 月 26 日 8时 59 分 00 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手机:18211055457
电话:010-8994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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