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活性炭集中采购
谈判采购公告
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活性炭集中采购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活性炭集中采购。
1.2 采购编号:BRR25-HNS-ZB-002-055。
1.3 采购单位: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服务分公司。
1.4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5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超过3家。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项目概况:通过本次谈判确定的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活性炭入围供应商,签订年度框架采购合同。
2.2 采购范围: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所需活性炭的供给,包括活性炭的制造、厂内检验、出厂验收、包装、运输(含保险、运费,卸车费,通过谈判确定)、交货、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等服务内容,具体采购内容以实际项目需求为准。
2.3 合作服务期:2年+1年(根据履约过程考核情况及实际使用需求综合判断,符合要求可续约1年)。
2.4 标包划分:本次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活性炭集中采购,根据供货地区分5个区域(详见下表),不划分标包。
区域 | 所属省 |
区域一 (华东区域、钱江水利、上海) | 江苏省 |
安徽省 | |
浙江省 | |
上海市 | |
区域二 (山东区域、华北区域) | 山东省 |
河南省 | |
北京市 | |
天津市 | |
河北省 | |
区域三 (华中区域、华南区域、川渝) | 湖南省 |
贵州省 | |
湖北省 | |
广东省 | |
江西省 | |
广西省 | |
福建省 | |
重庆市 | |
四川省 | |
区域四 (内蒙、黑龙江、辽宁、吉林) | 内蒙古自治区 |
黑龙江省 | |
辽宁省 | |
吉林省 | |
区域五 (西北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
2.5 特别说明:本次采购将“运费”作为核心谈判内容之一,谈判阶段将针对不同活性炭类型(破碎炭/颗粒炭、粉末炭、活性焦)、不同包装形式(25kg 袋装、500kg 集装袋、吨包、10吨罐车、20吨罐车、30吨罐车)、不同计量单位(吨、m³)对应的国内各省份运费计算标准,以及一次卸车费(不根据省份调整)进行专项谈判,最终运费及一次卸车费条款以谈判确定的内容及合同约定为准。保险费需包含在运费、一次卸车费中,不单独列项谈判,谈判确定的运费及一次卸车费已涵盖保险费成本。运费仅填报至国内各个省份的运费,省内各市不再进行调整;一次卸车费统一标准,不按省份区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供应商须为活性炭生产商,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立项或验收等证明文件(如环评批复、验收证明等证明文件)。
3.3供应商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承担过不少于3个5万吨/日及以上规模水厂活性炭供货项目,且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
3.4供应商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得连续三年亏损。具有2022至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5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6)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审当日“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12)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3)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恶意抬高或压低报价,干扰采购秩序;
(14)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日期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响应)文件、放弃中标 (成交) 资格、拒不签约,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
(15)供应商违法分包、转包中标(成交)物资的,或中标(成交)后擅自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或未按合同中承诺的生产(制造)厂家供应物资的;
(16)供应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供应假冒伪劣产品;
(17)供应商未按合同、采购文件或需求计划及时交货或安装调试;
(18)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资质或能力且未及时告知;
(19)供应商擅自更换品牌、原材料、零部件等;
(20)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21)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
(22)供应商未按要求约定履行维修、质保等售后服务内容;
(23)产品及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拒不进行召回、退换和撤换;
(24)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廉洁规定;
(25)供应商将集采协议内容及价格泄露给签约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
(26)供应商就集采协议内涉及的物资设备,私下与中国水务下属公司签署采购协议;
(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3.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5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17:00止(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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