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10-89940160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变配电四号及五号分变所设备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5-10-13 20:48:00浏览: 评论: 来源:中国采购招标网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变配电四号及五号分变所设备改造项目

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B202501BA2001770748656)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京市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变配电四号及五号分变所设备改造项目(招标项目编号:B202501BA2001770748656),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企自筹,招标人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618万元(人民币)。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更换四号分变所1台干式变压器、2台变压器壳体、2台进线环网柜、配套低压配电柜,新增1组母线联络柜和2组100A的有源滤波柜;更换五号分变所1台变压器壳体、1台进线环网柜、配套低压配电柜,新增1组200A的有源滤波柜和1台双电源柜;以上所有设备配套线缆材料。

本项目包含新设备提供、原有设备拆除、新购设备安装、调试运行、配合项目验收、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段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变配电四号及五号分变所设备改造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复印件);

2、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评标时发现不满足前述规定,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名录的投标人,提供“在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承诺书,承诺书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三级(含)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根据2025年7月11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宣贯和过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过渡期内(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进行换证的,原五级(含)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也予以认可)(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证书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证)(投标时须提供①人员配置清单②证书复印件③投标单位与其签订有效期内完整的的劳动合同④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机构公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且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出具时间段为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向前最近连续3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例如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则须提供2025年5月至 2025年7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如当地社保部门对查询最新月份有特别规定的,可按其规定相应调整最新缴费月份,但应同时附相应规定),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投标将被否决。)

5、非制造商投标人需取得所投品牌产品制造商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6、本项目不接受转包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  年 10 月 13 日 17  时 00 分 00 秒--- 2025 年 10 月    22日 17 时 00 分 00 秒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手机:1821105545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cgbidding.com
QQ:3492096196
下一篇: 暂无
上一篇:

浚县长丰小学学生校服代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版

  • 分享到
温馨提示
• 
建议您通过拨打网站联系方式确认报名投标流程,并咨询阅读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卷烟厂变配电四号及五号分变所设备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内容,谨防上当受骗。如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