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城峰青梅种植示范基地二期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C259A0CC)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福州市
一、招标条件
本永泰县城峰青梅种植示范基地二期项目(招标项目编号:TC259A0CC),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招标人为福建省永阳振兴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竞争性磋商。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项目预算3191379元 。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段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永泰县城峰青梅种植示范基地二期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永泰县城峰青梅种植示范基地二期项目:
3.1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
(2)供应商情况表(原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
(3)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型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近期(距提交响应文件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供应商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的证明(缴纳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事业单位近期纳税证明(缴纳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声明原件,格式自定
(5)近期(距提交响应文件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供应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纳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的供应商应提供不需缴纳的声明原件,格式自定)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说明投标人商业信誉或结算情况等事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和不良记录的说明(格式自定,原件)
3.2资格承诺函: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3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需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年11月13日09时00分00秒---2025年11月20日17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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