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40/18-CL-32)
项目所在地区:黑龙江省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地区
一、招标条件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项目(2021年生产物资类第2批班车)二三季度液氨打捆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预计采购量为5530吨。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4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40/18-CL-3201 | 华电能源哈尔滨地区所属发电企业2021年二、三季度液氨打捆招标采购 | 哈三、哈热电厂生产所需液氨约2080吨、液氨含量99 | 500 |
CHDTDZ040/18-CL-3202 | 华电能源佳木斯热电厂2021年二、三季度液氨打捆招标采购项目 | 佳热电厂生产所需液氨(约450吨)液氨含量99 | 200 |
CHDTDZ040/18-CL-3203 | 华电能源牡丹江第二发电厂2021年二、三季度液氨打捆招标采购项目 | 牡二电厂生产所需液氨(约700吨)液氨含量99 | 200 |
CHDTDZ040/18-CL-3204 | 华电能源齐富地区所属发电企业2021年二、三季度液氨打捆招标采购项目 | 富发、富热、齐热电厂生产所需液氨约2300吨,液氨含量99 | 500 |
备注:上表货物数量为招标人预估需要量,最终数量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具体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部分。供货期限:2021年4月1日-9月30日。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通用资格条件
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 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3) 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2 专用资格条件
2.1 资质等级要求: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
2.2 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若为生产商,必须应具有液氨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必须包括液氨或氨;投标人若为经销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具有经年检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提供协议运输单位运输协议(或合同)扫描件及协议运输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氨),必须具有2台及以上运输车辆。
2.3 业绩要求:供应商的业绩要求,提供3个及以上近三年来(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同类产品电厂销售业绩,并且每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要求供应商随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发票,每个扫描件均应包括合同封面、合同标的、数量、盖章签字页等内容,并提供业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一经查实,将否决其参与资格。
2.4 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2020年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无偷税漏税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依据成立期限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2.5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6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公告时间:2021-02-03 15:00到2021-02-10 17:00。
购买标书时间:2021-02-03 15:00到2021-02-10 17:00。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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