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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中心便携式超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采购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1-09-29 13:27:33浏览: 评论: 来源:中国采购招标网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JL13(04)-W30078

项目名称:便携式超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采购公告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48.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8.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名称:便携式超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

数量:1台

技术需求:详见谈判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谈判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部队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报价方成立时间不少于 1 年(截止谈判时间)。(三)供应商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五)报价方需近三年内(截止谈判时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无与医疗设备相关的不良记录。且未在我院发布的供应商黑名单中。采购人同时参考“天眼查”、“企查查”第三方平台查询报价方之间有无关联性。(六)报价货物必须是报价方主营或主营范围产品,以报价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报价货物还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七)报价方如为生产企业,则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报价方如为代理商,其所报产品(非进口)的生产企业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企业的各级代理商及报价方自身还须具备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进口产品资质证明材料需追溯至国内总代。所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即可。(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至 2021年10月13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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